第一章:總則
第一條:
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規劃、施工資質管理,標準防雷工程專業規劃、施工,山東防雷工程公司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法》及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》有關規則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
防雷工程專業規劃、施工規模,包括直擊雷防護工程、感應雷(雷電民磁脈沖)防護工程和綜合防雷工程等的規劃、施工。
第三條:
國務院氣候主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規劃、施工資質管理工作。地方各級氣候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專業規劃、施工資質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:等級與規模
第四條:
防雷工程專業規劃、施工資質實行等級管理制度,資質等級分為丙、乙、甲三級。
第五條:
丙級資質單位只能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規劃或許施工:
(一)《建筑物防雷規劃標準》規則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,山東防雷工程公司包括建(構)筑物直擊雷防護工程、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;
(二)可進行的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有:小型計算機網絡、小型程控電話、小型自動控制系統,短波、超短通訊站,小型電視臺,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,共用天線,閉路電視、有線電視和家用電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項目。
第六條:
乙級資質單位能夠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規劃或許施工:
(一)《建筑物防雷規劃標準》規則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,山東防雷工程公司包括建(構)筑物直擊雷防護工程,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;
(二)除可進行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,還可承當的工程項目有:無線尋呼臺,移動通訊中繼站,中型電視臺,一般雷達站、微波站、導航站閉路電視監控系統、中型自動控制系統、中型程控電話,中型計算機網絡等中型防雷工程項目。
第七條:
甲級資質單位能夠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規劃或施工:
(一)《建筑物防雷規劃標準》規則的第一類、第二類、第三類防雷建筑物,山東防雷工程公司包括建(構)筑物直擊雷防護工程,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;
(二)除可進行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,還可承當的工程項目有:大型移動通訊基站,大型電視臺,大型程控電話機,大型計算機網絡、大型自動控制系統,機場、大型車站、碼頭,智能大廈及其綜合布線,油庫、氣庫、彈藥庫、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,國防設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項目。